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查看原版 |English

主页 > 走进学会 > 学会条例 >

学会条例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15-05-12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定和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根据社会、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应冠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全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学会章程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并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
    (一) 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 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
    (三) 为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推广、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 积极向学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 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 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等;
    (七) 承办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申报和成立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由著名专家、学者和挂靠单位向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报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到民政部办理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下简称《登记******》),方可开展活动。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本专业的会员单位和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4.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5.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6.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7.有固定的住所;
    8.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9.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活动经费来源;
    4.筹备组专家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5.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不予受理:
    (一)在学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活动范围超越本学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在充分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分支机构和候选人工作单位推荐,报中国植保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分支机构领导人经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还需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审批、备案),由分支机构筹备组或上届负责人组织召开该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人。领导机构包括正、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秘书长,由中国植物保护学会聘任。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可结合该领域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同时进行,也可与中国植保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按时换届,每届任期四年;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分支机构委员会研究同意,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任职。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请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中国科协、民政部审查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2.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和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 讨论重大学术问题;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经到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并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审批;主任委员需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民政部审核登记或注销;
    3. 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审批;
    6.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7. ***定内部管理***度;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l.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提名秘书长人选。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l. 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事项;
    2. 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4. 决定聘用兼职工作人员;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印章的,须向本会申请批准后,报秘书处,按中国科协、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复印件及印章,由分支机构保管。《登记******》正本和副本原件由总会留存。分支机构印章要有专人管理,使用印章要有登记。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并接受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挂靠单位的双重监督和管理,接受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年检。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每年11月上旬前要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学会秘书处,各项活动要按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须报中国植保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才能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须在当年11月下旬前提出。重大事项和建议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 挂靠单位要在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应在不超过15日内将本机构的组******员及会议纪要及时报送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需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变更登记表,经中国植保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到民政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委托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即为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收取的会费要于年底统一上交学会,由学会开具会费收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限期整顿,变更挂靠单位,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 非法刻***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 未经学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 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五) 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 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依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 有偿服务的合理收费;
    (二) 挂靠单位和受益单位资助;
    (三) 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 开展相关活动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独立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7年工作会议***定,2009年10月28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顶一下
(0)
0%
发布时间:15-05-12 点击数: 收藏本文】【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