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查看原版 |English

主页 > 走进学会 > 学会条例 >

学会条例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15-05-12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学会财务制度,促进学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在参照挂靠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财务管理细则》的前提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各项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主要是:会费收入、上级或有关部门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实行合理收费。
    第五条 本会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和建帐外帐。不得自立名目发放各种钱物,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随意转移资金,不得******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第六条 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清、帐实相符。
    第七条 根据不同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据财政性票据或税务机关票据。本会收入属于上级或有关部门拨款收入,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属于有偿服务纳税的收入,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会费统一使用《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接受的捐赠收入,使用《公益性地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有关经费由本会***管理时,应提取10%的管理费(含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5.5%。)
 
第三章 各项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1.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科学考察、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植保科技奖的评审等);
    2.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年会、***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等);
    3.本会办公费(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交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4.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聘用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
    6.其它合理开支。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开支计划办理开支。
    第十一条 本会各项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二条 本会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管理制度审查批准,方能办理支出。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经学会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方能报销。
    第十三条 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拨款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其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报经学会领导批准,不得自行规定。有关会议费、差旅费等行政性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财产物资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统一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
    第十六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执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购置前后要先经主管领导签批,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然后,经手人持******及固定资产卡片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建立收支明细帐,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和检查等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规定范围参照挂靠单位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损失及报废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只能用于重购固定资产,不得挪作他用。建立从收入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或修购基金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取比例应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会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丢失,视情况做出赔偿。
    第十九条 每月固定资产须与财务核对账目,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五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换届或更换法定***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由民政部规定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并向全国会员***表大会报告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本会的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对未尽事项按国家制度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顶一下
(0)
0%
发布时间:15-05-12 点击数: 收藏本文】【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