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定和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学会章程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任务,并在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定章程,其主要职能任务:(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
(三)为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推广、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积极向学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相关资料和出版物;
(六)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等;
(七)代表学会发展会员,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
(八)承办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一)设立条件
1.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科发展需要;
2.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3.有规范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二)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4.筹备组专家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5.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一)与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的;
(二)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三)设立名称不规范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特征的;
(四)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五)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该学科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二)学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协调,条件成熟的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支机构筹备组应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十条 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分支机构登记表》经学会秘书处上报中国科协备案。当选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向中国科协填报《全国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本信息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2.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和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 讨论重大学术问题;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经到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3. 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报学会秘书处审批;
6.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7. ***定内部管理***度;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会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l.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提名秘书长人选。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长在分支机构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在分支机构闭会期间,其工作对主任委员负责。
l. 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事项;
2. 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3. 决定聘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成立后,学会将颁发《分支机构登记******》,由分支机构保管。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并接受学会和支撑单位的双重监督和管理,接受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年检。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委领导。
第二十一条 支撑单位要在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支持分支机构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会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并对开展活动积极、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按时换届,每届任期与学会理事会一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请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换届的分支机构,由学会秘书处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候选人选,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由新一届主任委员按要求完成分支机构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一)分支机构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向学会秘书处呈报分支机构换届方案。
(二)学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进行审核。
1. 每位专家在本学会担任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职务不得超过3个;
2. 担任学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人选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兼任同一分支机构秘书长和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3. 秘书长人选不得兼任同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和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秘书长。
(三)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应做好分支机构工作的交接,一个月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新一届委员会组******员选举结果及会议纪要,并更新填报《分支机构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报告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委托范围内发展的会员均为本学会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学会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章 分支机构工作的年度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协将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纳入全国学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对分支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全国学会,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或撤销中国科协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第二十七条 学会根据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按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学会将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对优秀分支机构进行表彰。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要求,将学术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学会。分支机构年度检查的指标主要有:
(一)学术活动情况
1.作为第一主办单位主办和协办、承办以及参与主办的学术活动基本情况、学术影响力及宣传情况;
2. 当年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3.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年度学科发展报告等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情况。
(二)工作情况
1.遵守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情况,遵循学术诚信规范,倡导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情况;
2.参与由学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3.民主办会、组织建设等情况;
4.学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日常管理情况
1. 每年11月中旬前要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学会秘书处。
2. 分支机构要按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开展的各项活动活动结束后20天内,向学会秘书处报送纪要、代表名单、论文或摘要集、影像资料以及建议等会议材料。
3. 重大事项和建议应随时向学会秘书处报告。
第七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在财务上试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以收定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学会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在学会账户下,单独设账。学会鼓励分支机构以学会为第一主办方名义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培训等活动,并作为分支机构年度检查和评选优秀分支机构的重要依据,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收入主要有会费、捐赠、资助、有偿服务等相关合法收入。均由学会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关合法票据。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讯、差旅、维修、项目活动、会议、培训等相关合法开支以及应按规定应向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税金、银行业务手续费、审计费等。
各项支出应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进行。分支机构报销必须提供合法的凭证,注明支出的原因及用途,按学会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变更和撤销
第三十三条 学会将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分支机构未经学会授权开展的所有活动、继续使用旧印章和旧《分支机构登记******》、私刻或使用非法印章、私***或使用非法《分支机构登记******》等行为都属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学会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2.涂改、出租、出借《登记******》、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非法刻***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4.未经学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5.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6.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非法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侵占、私分、挪用学会资产的;
8.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支撑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上报学会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变更、注销情况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学会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
第三十八条 中国科协将适时向社会公开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的简介、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活动内容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各分支机构的旧登记******作废,由学会审查合格后,颁发新的《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学会收回《分支机构登记******》封存;分支机构被撤销登记的,由学会关收缴《分支机构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于2018年4月10日学会第十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