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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财务管理条例(试行)

来源:未知作者:-1 发布时间:18-06-25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会财务制度,促进学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近几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出台的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参照支撑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财务管理细则》,结合学会实际情况,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学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决算等。
 
第二章 各项收入的管理
    第四条 学会收入来源主要是:会费、政府有关部门资助拨款、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条 学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实行合理收费。
    第六条 学会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和建账外账。不得自立名目发放各种钱物,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随意转移资金,不得******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第七条 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和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八条 根据不同收入,国家有关规定开据财政性票据或税务机关票据。学会收入属于政府有关部门拨款收入,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属于有偿服务纳税的收入,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会费统一使用《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接受的捐赠收入,使用《公益性地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取得的有关收入由学会统一管理,学会不收取管理费用。
 
第三章 各项支出的管理
    第十条 学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1. 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科学考察、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等;
2. 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年会、***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等;
3. 学会管理费开支: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差旅、市内交通、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交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4. 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
5.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聘用费、福利费、社会保险等;
6. 有偿服务及分支机构收入的成本开支,应向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税金、银行业务手续费、审计费等;
7. 其它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开支计划办理开支。
    第十二条 学会各项经费支出,只能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学会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管理制度审查批准,方能办理支出。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经办人通过学会办公室负责人报经学会财务负责人或理事长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十四条 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拨款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其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报经学会负责人批准,不得自行规定。有关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行政性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中国植物保护学会财务报销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货币资金、银行账户、财产物资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学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学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现金的收付,除报销差旅补助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尽量通过银行办理转帐或公务卡结算,一般不得直接以现金或个人信用卡收付。
    第十九条 学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学会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的共有财产,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统一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会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执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购置前后,经办人应通过学会办公室负责人报经学会负责人签批,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然后,经手人持******及固定资产卡片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建立收支明细账,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和检查等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规定范围参照支撑单位有关规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损失及报废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只能用于重购固定资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会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丢失,视情况做出赔偿。
    第二十四条 每年固定资产须与财务核对账目,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会对所属分支机构在财务上试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以收定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有偿服务等相关合法收入,均由学会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关合法票据。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账上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财务设立会计和出纳,并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换届或更换法定***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由民政部规定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并向全国会员***表大会报告学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国会员***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学会的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对未尽事项按相关国家制度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2018年4月10日学会第十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植物保护学会财务管理条例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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