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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15-05-19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根据2014年2月26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并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根据社会、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其法律责任由学会与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依照协议分别承担。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应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应冠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一般不独立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帐户,财务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统一负责和管理,学会予以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分支机构活动接受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中国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学会章程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并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
(三)为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企业等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积极向学会反映本专业的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等;
(七)承办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按期上报全年活动计划和总结,每次活动结束后20天内,向学会秘书处报送纪要、代表名单、论文或摘要集、影像资料以及建议等会议材料。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应向各分支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一)分支机构的年审、年检、组织整顿等工作;
(二)根据活动需要为分支机构出具公函、证明;
(三)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
(四)向分支机构提供对外交流的机会;
(五)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为分支机构刊登活动信息及宣传服务;
(六)积极组织和协助分支机构参与全国性评奖或奖励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申报和成立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置由著名专家、学者和挂靠单位向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方可筹备成立开展活动。分支机构成立后,由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授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及印章,并上网公布。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本专业的团体会员单位和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兼职或专职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活动经费来源;
6.有10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7.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请成立分支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成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包括成立分支机构的规范名称;成立的背景;成立的必要性;业务范围和任务;发起人情况介绍;学术带头人和重要专业人士情况;专家群体的分布及科研、教学或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有关单位已开展的相关活动;出版的刊物、论著,科技成果情况;该机构成立后的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活动经费来源、挂靠单位支持等情况;挂靠单位或发起人单位意见等。
2.拟任主任委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专业、职称、职务、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手机、电子信箱地址及主要业绩)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办理程序:
常务理事会对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进行讨论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成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2.《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3.分支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中国科协备案后,由分支机构筹备组成立分支机构委员会,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不予受理:
(一)在学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业务及活动内容与本学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活动范围超越本学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是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请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中国科协备案。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2、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和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讨论重大学术问题;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并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审批;主任委员需经中国科协备案;
3、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并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审批;
6、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7、***定内部管理***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事项;
2、提名副秘书长,并提交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4、决定聘用兼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不能另立章程,并接受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挂靠单位的双重监督和管理,接受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年检。积极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每年10月下旬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有关统计报表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学会秘书处。11月以后举办的活动一并统计在内,活动结束后补报材料。
第十九条  挂靠单位要在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成立或换届后,应在20日内将本机构的组******员及会议纪要报送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名称、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需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变更登记表,上报学会。经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中国科协备案,在学会网上公布,并收回变更前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会员,由学会统一收取会费,颁发会员证并开具会费收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限期整顿,变更挂靠单位,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上网公示;
  (一)非法刻***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学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五)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未经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不得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名义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来源须符合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分支机构换届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与学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年进行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在任届期满时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业界认可度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经分支机构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提名,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可延长一届任期。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兼任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期届中需要变更和调整的按照程序报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必须是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会员,有会员******登记号。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应在充分征求同行专家和挂靠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分支机构会同挂靠单位推荐,由中国植物保护学会聘任,任期四年。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产生办法
(一)在竞聘的基础上,实行聘任***。
(二)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和连任届数,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竞聘分支机构主任委员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专业不少于30名会员以民主的方式推荐。
(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由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正式聘任。新聘任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还需经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学会《章程》,热爱学会工作,有奉献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民主,组织能力强;
2.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是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3.具有每年至少组织1-2次活动(学术、科普、继续教育、国际交流等)的能力,能按期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
4.须按期参加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按时缴纳理事费或常务理事费,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无资格竞聘下一任期主任委员;
5.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含企业会员)入会;
6.组织撰写本领域学科发展报告;
7.承担中国科协、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布置的活动任务。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换届后,应将分支机构******、印章和档案资料移交下届新任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4月十一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将根据民政部和中国科协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变更,再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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