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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15-07-01 编辑:
    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对象范围
    整治工作的对象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下列三类乱摊派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一是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
    二是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
    三是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
    (一) 5月,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地分别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社会组织对乱摊派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违规收费清理工作。
    (二) 6月至8月,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地
    对社会组织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乱摊派行为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要求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
    (三) 9月,民政部派出检查组,对社会组织乱摊派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 9月底,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地总结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工作情况,并向民政部报送总结报告。
    四、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注重工作实效。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各地要设立受理乱摊派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注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有利整治的社会氛围。
    (二)注重法规依据。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 12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 227号)等文件要求,对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发现的社会组织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注重长效规范。在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的基础上,注重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稳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社会组织体制。
 
民政部
2015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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